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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律师 |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共同在购房
发布时间:2021-03-02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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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共580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共同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分手后房屋归谁所有?本文为大家详细讲解。

LAW CASE 光法案例

一、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吕女士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孙先生出资购买房屋一套,二人作为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现二人已分手,孙先生起诉吕女士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孙先生一人所有。吕女士收到起诉状后,便来到我所咨询,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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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争议点

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接到吕女士的委托后,针对其提出的诉求,通过案件研讨制定了办案思路及庭审方案。

本案争议点在于该房屋到底归谁所有?根据此争议点,我们重点收集整理了对我方有效且有利的证据材料:

1、去房管局调取房屋查档证明,显示二人共同共有,该房屋房产证还未办理。

2、该房屋购买时以二人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现贷款未还清。孙先生在起诉时未将银行作为第三人进行起诉,本案遗漏重要当事人,开庭前在征得吕女士同意后,申请追加银行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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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结果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孙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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