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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化纠纷 主动履行送锦旗
发布时间:2021-03-02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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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偃师法院员额法官赵国钧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地判后答疑,最终,被告在上诉期内主动履行了1.1万余元案款,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11月27日上午,原告田某为表示感谢,为赵法官送来了“人民公仆,执法为民”的锦旗。
偃师律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1日中午13时许,原告田某与其子一起到偃师市某景区游玩。同日下午15时许,甲、乙、丙三人也在该景区内游玩,乘坐湖边附近的木质秋千座椅休息,秋千座椅向后倾倒正好砸中路过此处的原告田某,致其受伤。该秋千座椅没有载明警示标志。原告田某与甲、乙、丙一起找景区负责人未果。丙报警,偃师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警,了解情况后,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解决。同日下午18时许,原告田某被送往偃师市中医院被诊断为脑震荡及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4天。原告向景区索赔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659元。
该案自受理以来,赵法官就一直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但被告景区称,景区内设置的摇椅是用于游客休息的,它不属于游乐设施,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是不会倒下的,应找到真正对原告权益施加侵害的人,来让他承担这个后果。赵法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去接警的派出所了解情况,因接警记录上甲、乙、丙三人身份情况有误,不能联系到该三人,赵法官没有放弃,多次到派出所和景区查找相关记录,终于找到当时乘坐秋千座椅的甲、乙、丙三人。赵法官对该三人讲明案情后,三人愿意积极配合。原告遂追加该三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三人在庭审过程中辩称该吊椅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提示标志,自己也跌倒了,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赵法官调解无果后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甲、乙、丙均系被告景区的游客,被告景区系经营者、管理人应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给游客提供一个有安全保障的旅游环境,因被告甲、乙、丙休息乘坐设置在该景区内的木质秋千座椅发生向后倾倒,原告田某被木质秋千座椅砸伤,且被告没有举证证明事发时木质秋千座椅载明有警示标志,故认定被告景区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甲、乙、丙休息乘坐木质秋千座椅的行为属于接受景区服务的正常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没有过错,不减轻被告景区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景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54.2元及诉讼费用464元。
判决送达后,赵法官仍没有放弃调解工作,给被告景区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答疑,被告景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表示同意给付赔偿款项,原告田某也主动做出让步,放弃1000元。最终,这起案件在判决书还没生效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调解工作应贯穿审判工作的始终,判后释疑同样能起到化解纠纷的效果。赵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做到了公正判决,还让当事人信服判决,做到案结事了,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转自偃师法院